碳排放权交易
交易主体:纳入碳排放配额管理的重点排放单位,以及其他符合交易规则且自愿参与碳排放权交易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交易产品:主要是福建省碳排放配额,同时也可能包括国家核证自愿减排量及本省鼓励探索创新的碳排放权交易相关产品等。
交易机构:碳排放权交易在福建省人民政府确定的交易机构内进行,目前是在福建海峡股权交易中心。
配额分配:分配主体: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碳排放权交易主管部门按照相关标准,提出本行政区域重点排放单位名单,报省人民政府碳排放权交易主管部门审定并向社会公布 。
分配依据:省人民政府碳排放权交易主管部门根据本省温室气体控制总体目标等因素,设定年度碳排放配额总量,并制定碳排放配额分配和管理细则。依据行业基准水平、减排潜力和重点排放单位历史碳排放水平等因素,制定具体分配方案。
分配方式:初期采取免费分配方式,适时引入有偿分配机制,逐步提高有偿分配的比例。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碳排放权交易主管部门根据分配方案核定本行政区域重点排放单位的免费分配配额数量,通过注册登记系统向重点排放单位免费发放。配额实行动态管理,每年确定一次。
交易流程:账户开设:交易参与方需要在指定的交易机构开设碳排放权交易账户。
交易申报:交易主体在交易系统中进行交易申报,包括申报买卖的配额数量、价格等信息。
交易撮合:交易系统根据申报情况,按照一定的规则进行撮合,确定交易价格和成交量。
成交确认:交易达成后,交易双方确认成交结果。
清算与结算:完成交易的资金清算和配额结算,确保交易款项的支付和配额的转移。政策法规
排污权交易
福建省排污权交易是一项旨在通过市场机制来实现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和环境质量改善的政策举措。以下是关于福建省排污权交易的一些重要信息:
交易主体:主要包括工业排污单位、废水(气)集中治理单位等。例如,一些化工企业、造纸企业等可能是排污权交易的主体。
交易污染物种类:现阶段包括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主要污染物。
交易规则:初始排污权的取得:2014 年 5 月 23 日及以前依法建成投产或建设项目已通过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的工业排污单位,其初始排污权根据现行污染物排放标准、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实际产能规模和排污许可管理要求等进行核定,按照区域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要求等进行分配。建设项目配套建设的污染治理设施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暂不予核定分配初始排污权。2014 年 5 月 23 日之后建设项目通过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的工业排污单位,其项目新增的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在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时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确定,在排污之前通过交易取得,不过建设项目新增的化学需氧量、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量均小于 0.1 吨 / 年且氨氮小于 0.01 吨 / 年的,可以豁免购买总量指标,由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采用划拨方式统筹。此外,工业排污单位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实施迁建,原项目的初始排污权可以划转用于迁建项目建设,迁建项目新增的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应通过交易取得。
可交易排污权的形成与交易:工业排污单位通过实施清洁生产、污染治理、技改升级、集中供热等减排措施,以及废水(气)集中治理单位通过提标改造等方式所削减的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经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核定,可以成为可交易排污权。这些可交易排污权可以在规定期限内通过市场交易。例如,某企业通过技术改造,大幅降低了污染物排放,其削减的部分经核定后可进入市场交易。
重点区域和行业新(改、扩)建项目的特殊规定:重点区域和行业新(改、扩)建项目的新增排污权指标实行倍量交易。项目应通过交易取得的排放总量指标以项目新增排放总量为基数,根据不同污染物主要排放行业以及是否在省级及以上工业(产业)园区(开发区)外等情况,按一定比例的乘积为倍数计算。
排污权的储备和出让:政府可通过无偿收回、有偿收储、原价回购等形式进行排污权储备。例如,“十二五” 以来,工业排污单位关停、淘汰、取缔等不再排放实行总量控制污染物的,其无偿取得的排污权会被政府无偿收回并纳入储备;政府也可以根据产业发展和项目建设需要,适时开展排污权有偿收储,且工业排污单位将有偿取得的排污权或减排形成的可交易排污权协议转让给政府后,在后续发展需要且储备排污权有余量的情况下,可向政府申请原价购回。
交易平台与管理:福建省的排污权交易在福建海峡资源环境交易中心进行。该交易中心负责制定交易规则,建立交易系统,并与相关信息平台联网,同时建立交易信息披露制度和风险管理制度等。福建省生态环境厅等相关部门负责排污权交易的管理和监督,确保交易活动的合法合规进行。
交易的作用和意义:排污权交易通过将环境资源商品化,利用市场机制激励排污单位积极减排,使减排成本较低的排污单位通过减排获得经济收益,同时促使减排成本较高的排污单位购买排污权以满足排污需求,从而在总体上实现以较低成本达到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的目标,推动环境质量的改善,也有助于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引导企业更加注重绿色发展和环境保护。
林权交易
林权交易是指林权所有者将其拥有的森林、林木和林地的所有权或使用权,通过一定的交易平台和方式,依法有偿转让给他人的行为。
一、林权交易的主要内容包括:
林地使用权交易:将林地在一定期限内的使用权利进行转让,受让方获得在该期限内对林地进行经营管理的权利,如开展林业种植、养殖、森林旅游等活动。
林木所有权交易:涉及对森林中生长的树木的所有权转让,可包括成熟林木的采伐权转让以及幼龄林木的培育和未来所有权转让。
二、林权交易的方式:
拍卖:由专业的拍卖机构组织,林权所有者将林权标的进行公开拍卖,出价最高者获得林权。这种方式通常能确保林权以市场最高价成交,实现资源的最大价值。
招标:林权出让方发布招标公告,吸引符合条件的投标人参与竞标。经过评标程序,确定中标人并与其签订林权交易合同。招标方式有利于引入有实力的投资者,确保林权得到合理开发利用。
协议转让:在特定情况下,林权所有者与意向受让方通过协商达成一致,进行林权转让。这种方式通常适用于双方有特定合作意向或交易条件较为复杂的情况。
三、林权交易的意义:
促进资源优化配置:通过林权交易,将林权从经营效率低下的主体转移到经营能力更强的主体手中,实现森林资源的合理配置,提高林业生产效率。
增加林农收入:林农可以将林权转让获得经济收益,也可以通过参与林权交易市场,将林权入股等方式与企业合作,实现林业产业的规模化经营,从而增加收入。
推动林业产业发展:林权交易吸引了社会资本投入林业产业,促进了林业的现代化发展,推动了林业科技创新和产业升级。
加强森林资源保护:林权交易可以促使受让方更加注重森林资源的保护和可持续利用,提高森林资源的质量和生态效益。
林权交易需要满足哪些条件?
如何确保林权交易的公平性和透明度?
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的主要方法有哪些?
